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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事例201号:德拉甘·可可托维奇诉上海恩渥餐饮办理有限公司、吕恩劳务合同胶葛案
民事/劳务合同/《供认及履行外国判决判决条约》/世界单项体育安排/判决协议效能
1.世界单项体育安排内部胶葛处理安排作出的胶葛处理决议不归于《供认及履行外国判决判决条约》项下的外国判决判决。
2.当事人约好,产生胶葛后提交世界单项体育安排处理,假如世界单项体育安排没有管辖权则提交世界体育判决院判决,该约好不存在准据法规矩的无效景象的,应确定该约好有用。世界单项体育安排实践行使了管辖权,涉案争议不契合当事人约好的提起判决条件的,人民法院对涉案争议依法享有司法管辖权。
2017年1月23日,上海聚运动足球沙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运动公司)与原告塞尔维亚籍教练员DraganKokotovic(中文名:德拉甘·可可托维奇)签定《作业教练作业合同》,约好德拉甘·可可托维奇作为作业教练为聚运动公司名下的足球沙龙供给教练方面的劳务。2017年7月1日,两边签定《解除合同协议》,约好《作业教练作业合同》自当日停止,聚运动公司向德拉甘·可可托维奇付出剩下薪酬等金钱。关于争议处理,《解除合同协议》第5.1条约好,“与本解除合同协议相关,或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或诉讼,应当受限于世界足联球员身份委员(FIFAPlayers’StatusCommittee,以下简称球员身份委员会)或任何其他世界足联有权安排的办理。”第5.2条约好,“假如世界足联关于任何争议不享有司法管辖权的,协议方应当将上述争议提交至世界体育判决院,根据《与体育相关的判决规矩》予以受理。相关判决程序应当在瑞士洛桑举办。”
因聚运动公司未依照约好付出相应金钱,德拉甘·可可托维奇向球员身份委员会恳求处理案涉争议。球员身份委员会于2018年6月5日作出《单一法官判决》,要求聚运动公司自收到该判决告诉之日起30日内向德拉甘·可可托维奇付出剩下薪酬等金钱。《单一法官判决》另载明,假如当事人对判决成果有贰言,应当依规矩程序向世界体育判决院提起上诉,不然《单一法官判决》将成为结局性、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后两边均未就《单一法官判决》向世界体育判决院提起上诉。
之后,聚运动公司变更为上海恩渥餐饮办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渥公司),吕恩为其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因恩渥公司未依照《单一法官判决》付出金钱,且因聚运动沙龙已闭幕并不再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上述判决无法经过足球职业自治机制取得履行,德拉甘·可可托维奇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法院判令:一、恩渥公司向德拉甘·可可托维奇付出剩下薪酬等金钱;二、吕恩就上述债款承当连带责任。恩渥公司和吕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贰言,以为根据《解除合同协议》第5.2条约好,案涉争议应当提交世界体育判决院判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恳求判决对德拉甘·可可托维奇的申述不予受理。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沪0104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驳回德拉甘·可可托维奇的申述。德拉甘·可可托维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司法检查案子报核问题的有关法令法规》第八条规矩层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阅,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0)沪01民终3346号民事判决,一、吊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指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本案争议焦点包含两个方面:榜首,球员身份委员会作出的《单一法官判决》是否归于《供认及履行外国判决判决条约》规矩的外国判决判决;第二,案涉判决条款是不是可以扫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首要,球员身份委员会作出的涉案《单一法官判决》不归于《供认及履行外国判决判决条约》项下的外国判决判决。根据《供认及履行外国判决判决条约》的意图、主旨及规矩,《供认及履行外国判决判决条约》项下的判决判决是指常设判决机关或专案判决庭根据当事人的判决协议,对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作出的结局性、有约束力的判决,而球员身份委员会作出的《单一法官判决》与上述界定并不相符。世界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的决议程序并非判决程序,而是职业自治处理胶葛的内部程序。榜首,球员身份委员会系根据内部法令和规矩受理并处理争议的世界单项体育安排内设的自治胶葛处理安排,并非具有独立性的判决安排;第二,球员身份委员会仅就其会员单位和成员之间的争议进行调处,其作出的《单一法官判决》,系世界单项体育安排的内部决议,主要是依托职业内部自治机制取得履行,不具有遍及、严厉的约束力,故不契合判决判决的实质特征;第三,根据世界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办理法令》第22条、第23条第4款之规矩,世界足联处理相关争议并不影响球员或沙龙就该争议向法院寻求救助的权力,当事人亦可就球员身份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议向世界体育判决院提起上诉。上述规矩清晰了世界足联的处理决议不具有结局性,不扫除当事人寻求司法救助的权力。综上,球员身份委员会作出的《单一法官判决》与《供认及履行外国判决判决条约》项下“判决判决”的界定不符,不宜确定为外国判决判决。
其次,案涉判决条款不能扫除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案涉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协议》第5条约好,产生胶葛后应当首要提交球员身份委员会或许世界足联的其他内设安排处理,假如世界足联没有管辖权则提交世界体育判决院判决。既已清晰球员身份委员会及世界足联其他内设安排的胶葛处理程序不归于判决程序,则相关约好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但当事人约好应将争议提交至世界体育判决院进行判决,实质系有关判决主管的约好,故需进一步检查判决协议的效能及其是否扫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因案涉协议中的判决条款并未清晰约好相应的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令关系适用法》第十八条之规矩,有关案涉判决条款效能的准据法应为瑞士法。最高人民法院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司法检查案子报核问题的有关法令法规》第八条规矩审阅案涉判决协议效能问题期间查明,瑞士关于判决协议效能的法令规矩为《瑞士联邦世界私法》第178条。该条就判决协议效能规矩如下:“(一)在形式上,判决协议假如是经过书写、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可构成书面证明的通讯方法作出,即为有用。(二)在实质上,判决协议若契合当事人所挑选的法令或分配争议标的的法令尤其是适用于主合同的法令或瑞士的法令所规矩的条件,即为有用。(三)对判决协议的有用性不得以主合同或许无效或判决协议是针对还没有产生的争议为理由而提出贰言。”结合查明的现实剖析,《解除合同协议》第5.2条的约好契合上述瑞士法令的规矩,故该判决条款合法有用。但根据该判决条款约好,只要在满意“世界足联不享有司法管辖权”的景象下,才可将案涉争议提交世界体育判决院进行判决。现球员身份委员会现已受理案涉争议并作出《单一法官判决》,即本案争议已由世界足联行使了管辖权。因而,本案不契合案涉判决条款所约好的将争议提交世界体育判决院进行判决的条件,该判决条款不适用于本案,不能扫除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