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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200万元!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曝光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  2024-06-26 来源:营养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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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深入推动“护苗助老”“校外培训”“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打击非法医疗美容”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医疗、医疗美容、药品、教育培训、房地产等民生领域虚假违法广告,充分的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将川、渝两地查处的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当事人利用微信群,发布的图文含有“化学名师张某某:2020中考满分学员17人”“郭某某/数学高级主讲:学员最高提分58分,平均提升25分”“刘某某学员高中录取率96%,重点高中录取率80%,学员平均提分33分”“颜某老师/高级英语主讲:所带班级平均115+分,85%升入重点中学”等内容的广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021年9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200万元。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含有“THE BALLET &MUSIC COMPANY 乐翻天 国际艺术学苑 国际教育龙头品牌”内容的印刷品广告,经核实,该广告中使用的中国地图,漏绘了中国台湾地区及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

      2021年10月,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罚款70万元。

      当事人利用DM广告宣传单,发布含有“葛仙山老年公寓是为贯彻《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国家养老政策而兴建的有史以来最具规模的高规格养老示范基地……葛仙山老年公寓在老龄化日趋严重的社会形势下,专门借鉴美国台湾最新型养老模式……”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

      2021年4月,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80万元。

      当事人在其培训场所,发布含有“刘某某,11岁,全脑速记时间2个月,之前成绩70-80,现在成绩85-90,……;陈某某,10岁,戴智慧机4个月,学习天赋提分2个半月,以前成绩:80分左右,现在成绩:95分以上,通过戴智慧机、学习天赋提分的改变;陈某某等11人通过全脑速记、学习天赋提分、佩戴某智慧机,得到记忆增强,成绩提升”等内容的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021年7月,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在“长冶南阳御龙府二期”房地产项目销售过程中,通过场所灯箱发布含有“长冶南阳御龙府二期 世纪星:居家就是逛公园,生活就是度假,约200米中轴双中庭景观带”等内容;在其官方网站上宣称“步行10分钟,南阳御龙府便可直达地铁6号线观东站口”“南阳御龙府被四个公园环绕,其中最大的新川之心中央公园,规模达900亩之大,15分钟举步即达”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21年7月,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75万元。

      当事人在其培训场所,发布含有“田某,教学成果:学员中考重点高中上线%,学员高考一本上线%,以及孙某某等12名教学成果……”等内容的广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021年6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3万元。

      当事人为吸引顾客、扩大招生,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含有“建国60周年最具影响力民办高校品牌、中国最具实力教育集团……”等内容的广告,经查证,广告宣传内容无事实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21年9月,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通过自办网站,发布含有“项某某:在三中英才学习,让我提高了学习的成绩,让我的学习更自信,也更好地改进了我的学习方法;涂某某:我的学习能力提高了、学习兴趣更加浓厚了;项某某:我的学习成绩进步很快,还学会了很多的解题思路……”等内容的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021年7月,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LED屏播放商品推销视频:卡通形象“RIPNDIP”用一根管状的器具作出吸入的动作,吐出烟雾,烟雾变化成“HAPPY 420 FROM NERM”字样,然后卡通形象“RIPNDIP”变大,吐火,吃蘑菇,和气球一起飘到半空再从上往下滑落。国际日为4月20日,上述视频中展现的卡通形象的动作及场景,隐晦传播“吸烟”“”“幻觉”,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社会良好风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

      2021年9月,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为推销“绝三张”颈腰康贴,在销售场所发布含有“绝三张膏药可以舒筋活络……可迅速消肿止痛,促进功能恢复面快速达到治愈目的”等内容的广告,经核实,“绝三张”颈腰康贴既不是药品,也不是医疗器械,其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21年5月,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为了做门店开业宣传以及促进产品营销售卖,利用广告宣传牌、桌面展示牌、宣传单对该店经营的“莹莹纯手工阿胶糕”和“溪皇薏湿茶(含茶制品)”产品宣传中,发布含有“保胎安胎”“下火消炎”“凉血解毒”“补血补气”“预防老年病”“提高免疫力”“调节内分泌”“预防流感”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21年9月,四川省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为推销产品,在天猫商城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含有“百草祛痔护肛灵、苗药痔净消、御痔清益止凝胶……,三日除痔疮,3瓶止痛,5瓶拔根,终身不犯,一夜显效;宛中痛风膏,特效止痛消肿,特效降尿酸消结晶消痛风结石,重症痛风,一盒止痛,三天全愈,无效全赔;大勃大爵人参牡蛎玛咖压片糖果,用完很……,使用后见效快。”等内容的广告,经核实,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的断言和保证,发布的保健用品和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2021年6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在其网络抢购平台上,发布含有“黄飞鸿热灸膏是中医调理,不像西医的激素药,只是掩盖病情,药物直达病灶,让病变部位回到正常状态……热敷可以驱寒驱湿、活血化淤……”“遂宁藕圆养生馆……具有消除腰部赘肉,驱减脂肪润白皮肤,健养修形的作用,对于减肥也有显著疗效……”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021年7月,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为推销招商项目,通过自办网站发布含有“8大项目优势,史无前例暴利,投资低、见效快,一个月收回成本”等内容的广告,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1年7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投资买铺来阳光里就对了”“阳光里七大王牌”“核心区位:汉源新城央,政商规划中心”“人潮汇集:百亩大盘保障,全城3.5万人潮”“投资保障:4%收益,2年保障,统一运营”“一线品牌:国际&本土头部品牌争相入驻”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21年3月,四川省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在经营的餐馆菜谱、美团网页上推荐“青椒焖野生甲鱼”菜肴,宣称使用食材为野生甲鱼,经核实,当事人销售加工的甲鱼为人工养殖,非野生甲鱼,构成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21年8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为宣传诊疗效果,在诊疗服务场所发布含有“百病一针,董氏奇穴”“魔灸疗法,效果倍增,集中医灸疗之大成,中医外治法革命性创新 ,真正的完成药到病除,一灸病消”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021年10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4万元。

      当事人在经营门店,通过LED电子显示屏、锦旗,发布含有“弱视克星”“近视克星”“祝贺:某小学吴同学100度66天摘掉眼镜视力提升2.0;文同学200度,113天摘掉眼镜,视力提升到1.2;曾同学弱视0.4,90天视力提升到1.2;钟同学,175度散光41天摘掉眼镜,视力提升1.0……”等内容的广告,经核实,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构成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21年8月,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利用网页及纸质宣传单,发布含有“服务过39000+学生、优质教师1000+人、在校学生14000+人、行业经验23+年及12个校区”“华仁堂教育集团成立于1996年,总部在北京”“华仁堂教育经过二十多年用心经营”“在动能美语方面联合美国、英国、加拿大、台湾、香港、新加坡以及国内多位教育专家,总结研发出一系列适合3-12岁少儿动能美语培训的教育学生的方式及教育理论”等内容的广告,经查证,广告宣传内容与真实的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21年9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3.24万元。

      当事人为推销视力矫正产品,通过自办网站发布含有“重庆科视视光中心的近视患者,80%以上的近视眼一天降度效果均达到200度以上,而只有18.7%的近视眼,因为个体差异的原因,一天降度效果没那么明显,但至少有75度的降度效果。”在三个月矫正后的稳定情况中显示“视力矫正3个月后,80%以上的近视患者,视力恢复在5.0以上,只有2%的患者因个体差异原因恢复不太理想。”等内容的广告,涉及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021年9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在“四川农副产品网”首页产品展示栏内,含有“富硒黑花生”农产品展示宣传“具有防癌、保肝、护心、防止心脑血管、增强人体免疫力、清除人体内的多余脂肪、抗氧化延缓衰老等功效”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21年7月,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4.2万元。

      当事人为推销医疗服务,通过自办网站发布含有“直接清除病灶,达到临床有效治疗;全面修复机体功能,有很大效果预防复发。”“清除风湿致病菌,不伤正常组织,安全治疗。有选择性地将风湿致病菌及自由基清除,不损伤正常组织,不会对身体造成二次伤害。”等内容的广告,涉及医疗服务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021年8月,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4万元。

      当事人在经营的餐馆菜谱中,宣传含有“黄辣丁肉性味甘平,有祛风利尿之功效,可用以主治水肿、喉痹肿痛等症”“清波具有一定药效,具有壮阳补中之功效,主治腰膝酸软”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21年6月,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罚款1.51万元。

      当事人通过悦美网,发布含有“[瘦脸针]肉毒素衡力瘦脸针100单位足量注射秒变小V脸”“肉毒素可以阻断……,还可以……,达到雕塑线条的目的,瘦肩针就是……,能够达到美化香肩的目的,还可……;注射瘦腿针不会破坏皮肤,不会产生疤痕,花费时间少,很适合忙碌无法长期修养的职业女性”等内容的广告,经核实,肉毒素为医用毒性药品,其行为构成发布毒性药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2021年9月,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利用宣传单,发布含有“骨关节疾病救星”“3-5分钟秒杀一切疼痛”“主要是针对:风湿骨病、颈椎病”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21年8月,四川省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为推销饲料,通过印刷品、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易消化、抗拉稀、抗病力强、成活率高;国家发明专利产品,促进母猪的繁殖能力……,防止母猪便秘,增强仔猪免疫力……;增强免疫系统活力,提高抗病力。缓解应激,明显降低死亡率……;防治仔猪拉稀特效,专治黄白痢……;全程用完,每窝猪(10个小猪)达到650斤以上”“每头乳猪增重32.5公斤”等内容的广告,涉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021年8月,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6万元。

      当事人通过在经营场所货架自选非处方药区,摆放自制药品宣传卡片的方式对外宣传“澳诺牌葡萄糖酸钙锌改善儿童偏食、厌食、多汗、多动、出牙晚、咬指甲、指甲白斑、夜惊、枕秃、个矮、铅高、头发稀黄、抵抗力下降、扁桃体炎”等内容的药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021年9月,四川省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为推销花椒油,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A可预防脑血管疾病,富含氨基酸,具有疏通心脑血管和软化血管的作用”“B美容养颜,富含维C可促进人体新陈代谢,延缓细胞衰老”“C缺铁性贫血病人的理想辅助食物,含铁量较高,是缺铁性贫血病人的理想辅助食物。”等内容的广告,经核实,与实际不符,构成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1年8月,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为了推介服务,扩大影响,在其门市上的LED电子显示屏上发布含有“本医馆全城征集高血压、糖尿病、痛风、宫寒痛经、子宫肌瘤、颈腰椎骨病等患者30名免费体验治疗,采用传统中医疗法,停用一切西药干预,纯中药调理,一次见效无伤害,疗程康复”等内容的广告,同时,当事人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含有以上内容的广告链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021年9月,四川省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为推销香烟,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展架发布含有“9+1,大重九,荣耀换新,见朋友,大重九,方便亲切交谈”等内容的烟草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021年7月,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罚款0.5万元。

      当事人为促进其销售产品“聚牡®牡丹籽油肽凝胶糖果”的销量,使用微信号“wxid-lfh61mmwmih221”发布含有“聚胜牡丹籽油里含32.6%的角鲨烯,牡丹油是世界上最好的长寿基因油,植物脑黄金 请看角鲨烯的功效作用:1.净化血液,提高大脑细胞能力,消除疲劳,防治头痛,偏头痛,改善睡眠质量,还能净化血液,促进血液循环,能够改善因血液循环不良导致的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等疾病,可以辅助治疗脂肪肝……”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021年8月,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15.02万元。

      当事人为推销课外阅读书籍,利用网店发布含有“新课标语文教材指定课外阅读、新课标必读、教育部新版语文课程标准、重点推荐、全国众多名校联名推荐”等内容的广告,经核实,内容不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21年10月,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1.5万元。

      相关市场主体应以案为戒,加强对广告法律和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学习,树立守法经营的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来源:重庆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