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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承揽餐厅签“阴阳合同” 股权转让惹来官司
更新时间  2024-01-11 来源:营养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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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南网5月29日讯 阿强想承揽泉州某高校食堂的餐厅,但没做实名股东,而是筹资50万元,以两位朋友的名义注册一家餐饮公司。

      后来,阿强想回收股权,便和其间一位朋友先后签定两份股权转让合同。两份合同约好的转让价格不相同,即“阴阳合同”,价高的“阳合同”用于工商挂号存案,两人实践实行的是价低的“阴合同”。哪想,股权改变后,朋友拿出“阳合同”,要求阿强依照里边的高价付出转让款。

      近来,该案在鲤城法院一审落下帷幕,法院以为,“阳合同”仅是出于股权改变挂号之需,并非两边实在约好,其间的价格条款因而是无效的。

      2010年12月,阿强想承揽泉州某高校食堂里的一间餐厅,但碍于身份联系,他不方便做实名股东,所以筹资50万元,以朋友阿东和阿兰的名义,注册一家餐饮处理咨询公司来承揽。该公司工商挂号显现,阿东“出资”15万元,持有该公司30%的股份,阿兰“出资”35万元,持股70%。

      两年后,阿强想康复官方股东名义,所以在上一年3月15日,与阿东私下里签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好,阿东附和公司的法人代表改变为阿强,阿强付出这两年来的处理费及其代为补交的税款等共3万元,阿东应帮忙阿强处理法人改变及股权转让,改变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阿强承当。

      上一年3月18日,两人又签定一份官方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好阿东将持有的30%股权作价15万元转让给阿强,用于处理股权改变工商挂号。

      上一年4月,相关改变手续办结后,阿强如第一份协议所约,向阿东交给3万元费用。

      但随后,阿东拿着《股权转让协议》,将阿强推上被告席,要求他付出1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对此,阿强在庭上称,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仅仅一个方式,并无实践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两人实践实行的是第一份协议。

      鲤城法院一审以为,《股权转让协议》仅是两边处理工商改变挂号而签,关于股权转让款的实在约好,应以两边签定的《协议书》为准,鉴于阿强已实行付出金钱责任,因而阿东恳求付出股权转让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