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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制定《安全卫生盒饭进校园若干规定
更新时间  2024-01-19 来源:营养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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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向集体供餐单位订购盒饭,必须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会同卫生部门联合对申请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供餐能力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市教委给予核准。

      (一)建筑规划设计、烹调加工、分装运输等基本卫生条件,一定要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各项规定;

      (二)必须持有所在区、县卫生局发放并注有“集体用餐配送“或者“盒饭生产经营“项目的《卫生许可证》。

      (三)必须经市卫生局审核并符合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B级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并已签订了“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四)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的步骤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能够严控超卫生许可范围、超量制作,能够及时纠正违反操作程序等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

      (五)生产经营的盒饭必须标明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时间(标明小时)、保质期限(以小时计)、保存条件、《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学生盒饭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盒饭包装上还应标注“学生盒饭“字样。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还应符合《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WS103-1999)的规定。

      (六)采用保温食品容器运送再行分装分发的,一定要保证在分装分发时于明显处设立标明前款内容的标牌。

      (七)保证当天供应的全部食品品种留取样品,在冰箱内存放至超过保质期限的48小时后再行处理。

      (八)保证每日对上岗人员健康情况进行晨检。每年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落实患有食品卫生法规定的、不可以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等活动的工作人员的调离工作。

      (九)如实向所在区(县)教育局、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本单位存在的卫生问题及改进情况,配合卫生监督员做监督检查;如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告食物中毒有关情况,并协助调查处理。

      (十)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健全,各项自身管理检查内容记录完整,并完整保存1年以上。

      (一)应严格按照市卫生局提供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A级、B级名单,就近选择供餐单位,依法履行索证义务。首先从A级单位中做出合理的选择,与供餐单位签订保证盒饭安全卫生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007年以后,学校一定要选择符合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资质的企业。

      (二)应建立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完整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

      (三)订购学生盒饭时,应当查验供应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查验许可项目上是否注明学生盒饭生产或者集体用餐本送单位字样。

      (四)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盒饭暂存专用场所,供应冷藏盒饭的还应配备盒饭加热设施。

      (五)应当设有专人负责管理盒饭供应工作,建立定货、分发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对盒饭进行严格的验收,在发放前应当查验盒饭的品种、感官质量、标签等状况。

      (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是保证提供安全盒饭进校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和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确保盒饭的卫生与安全。

      (二)各级、各类学校不得订购未获得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B级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的盒饭。凡未按本规定要求订购盒饭或者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三)市、区县教育局负责对学校订购盒饭工作的管理,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安全盒饭进校园的准入制度。负责向各级各类学校及时通报市卫生局提供的A级、B级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名单,指导选择供应单位。

      (四)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卫生信誉度的审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卫生、教育部门、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要按照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第九条规定,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符合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要追究所在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符合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要追究所在区、县教育局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提供学校盒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法律来追究行政、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确保师生食品安全,消除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的卫生安全隐患,切实落实市政府领导提出的“学校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指示精神,依据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要求,经天津市卫生局、市教委联合审查,确定52家学校食堂和3家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