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建设规划(2011-2015年)》已审定,现予印发实施。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建设规划(2011-2015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2011〕54号),有效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进一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餐条件,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逐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5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食堂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660号)等文件要求,我们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制定本规划,并共同组织实施。
(一)规划目标。按照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要求,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大力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就餐条件,力争到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国家试点地区学校食堂建设,到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别的地方学校食堂建设,基本解决规划范围内项目学校无食堂或食堂供餐能力不够等问题,项目学校生均食堂面积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
(二)规划任务。中西部22个省份和东部辽宁、山东、福建3个困难省份的2231个县(以下简称项目县),建设13.27万所学校(含教学点1.71万个,以下简称项目学校)食堂(含伙房)5500多万平方米,并配置必要的学生食堂炊餐具和供水、供电等供餐设施。各项目县的规划建设规模及预期效益等详见附2。
(一)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当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最大限度地考虑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等因素,在分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餐现状的基础上,兼顾当前,立足长远,科学确定总体需求。项目学校必须是当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专项规划长期保留的学校,避免建成后的校舍出现闲置浪费。
(二)突出重点,解决急需。重点建设集中连片特困地区680个国家试点县学校食堂,并向贫穷的地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和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倾斜。重点支持项目学校建设食堂(含伙房),兼顾必要的学生食堂炊餐具、供水、供电等供餐设施设备的购置和改造,解决项目学校最紧迫的基本需求。
(三)坚持标准,因地制宜。学校食堂建设要严格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等相关规定,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并满足功能使用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校舍安全。同时,学校食堂建设和设计的具体方案要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等规定。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上的习惯,为师生提供必要的供餐条件。
学校食堂建设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大的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应按国家标准建设学生食堂;规模较小的学校和教学点,可利用闲置校舍改建食堂(伙房)或新建伙房;提倡结合当地实际,在学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区建设配餐中心,实行集中供餐。食堂设备购置一定要遵循实用、够用、卫生、节约的原则,不超标准配置。
(四)统筹兼顾,提高效益。做好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二期)、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中央和地方实施的其他农村义务教育项目的衔接,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本规划为需求规划,由中央会同有关省共同实施。中央资金优先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680个国家试点县,适当兼顾别的地方。各地要统筹财力,在完成国家试点地区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努力使规划内学校食堂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提供基本条件。
(二)各省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省规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对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规划,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县、项目学校、建设内容和大幅度增减建设规模。因移民搬迁、村镇规划调整等原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确需调整建设规划的,须由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后方可实施。规划期内,如项目由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其他渠道资金支持建设的,须按规定程序核销规划。
(一)学校食堂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一同承担。为推动各地学校食堂建设,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学校食堂建设按照5︰5的比例给予奖励支持。2011年至2013年中央财政已经通过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下达了食堂建设资金。国家试点地区建设任务完成以前,中西部省份用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年度中央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
各地要足额落实本地财政应承担资金,满足食堂建设需要。地方资金尤其是省级资金落实情况、各省规划编报和年度项目安排情况、工作成效,以及工作努力程度将作为分配中央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按照5:5的比例要求落实地方资金且“省拿大头”的省份,中央财政将给予奖励性支持。
(二)中央和地方资金原则上分别安排不同的建设项目。同一所项目学校和单体,原则上不可以跨年度安排中央资金。中央资金项目不能“撒胡椒面”,保证“建一所、成一所”。
(三)各省每年根据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数,从规划中遴选年度建设项目,严格审核把关,核定项目学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设备购置需求。
(四)年度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资金缺口,由各地负责解决。至2015年底,原则上规划内未安排的剩余项目,由各地负责落实建设资金,完成建设任务。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省要加强对食堂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资金落实、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市要加强协调监督;项目县建立相应的组织机制,配备熟悉业务的精干人员,具体承担项目实施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二)强化项目管理。学校食堂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各地应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制定落实政策措施,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公示制;严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资格准入;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按要求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落实简报制度、倒排工期制、进度月报制、项目公示制、目标考核制、监督检查制、监督举报制等工作制度。各地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项目,并应在教育部门的网站设置相应专栏,供公众查询,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快建设进度。各地要提早做好项目开工准备工作,主动协调当地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开工项目实行倒排工期制,保证按时竣工交付使用。中央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到省后一年内完工,气候寒冷、建设期短的地区要在两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对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的省份,将缓拨、减拨、停拨中央资金。
(四)严格资金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食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实施学校的安全工程,更不得用已建成的项目套取中央专项资金。要建立问责制度,对食堂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虚报、挤占、挪用、克扣、截留、滞留、套取中央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地要比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小学学校的安全工程”等优惠政策,减免食堂建设收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学校食堂建设实施情况做全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检查结果将作为中央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