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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承包食堂被罚款 餐饮公司和雇主单位对簿公堂
更新时间  2024-06-09 来源:营养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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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月明餐饮公司(以下简称月明公司)与天地服饰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在签订书面食堂承包合同后,因为始终没办理有关餐饮服务证件,导致月明公司被卫生局罚款4万余元。随后,月明公司将天地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按双方合同约定应该由天地公司去。而天地公司却认为按法律规定应该由月明公司办理。日前,南京溧水法院审理了此案。该案庭审中反映出来的当事双方对食品安全的漠视,令人深思。

      2011年5月,月明公司与天地公司签订了书面食堂承包合同,同年10月,溧水县卫生局检查时,以没有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职工没有健康证等为由给予月明公司行政处罚46702元。对此,月明公司非常不爽。月明公司认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天地公司除了为月明企业来提供开设食堂所需的设备外,还需提供相关资质,而天地公司却始终没提供资质,导致他们被处罚。

      事已至此,双方已绝无继续合作的意愿了。月明公司遂准备撤场走人,但要求天地公司为那笔卫生局的罚款买单,此外,还要把没结清的6万余元餐费结清。而天地公司则认为月明公司提的是无理要求,因没有办理相关证件完全是月明公司自己的责任,怎么能要求天地公司来买单呢?双方协商无果后,月明公司将天地公司告到了溧水县法院,要求天地公司支付上述两项费用。

      法庭上,双方就餐饮服务许可证到底应该谁来办理展开了论证。月明公司拿出双方于2011年5月18日签订的承包合同说,“第五项第4条明确规定,天地公司有义务为月明企业来提供开设食堂所需的设备及相关资质。”对此说法,天地公司语出惊人,“这条是月明公司后来擅自添加上去的。”月明公司的负责人听了之后气得不行,说,“合同一式4页,上面都有骑缝章,如果是添上去的,是能看出来的,你这种观点不合常理。”

      对于月明公司的反驳,天地公司代理人称,在5月18日签合同之后,双方于6月份又重签了一份合同,明确相关资质应由月明公司办理,天地公司只有协助的义务。然而,天地公司却拿不出重新签订的这份合同,并再次语出惊人,“月明公司于今年1月带了几个人到公司,借口合同的条款还要修改及结餐费为由,把合同原件骗走了。”但对这一说法,天地公司并无证据证实。

      天地公司认为,根据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法第30条规定,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的地点和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月明公司是办理餐饮许可证的法定义务人,该义务并不能通过合同中的约定义务来转移。此外,卫生部门的处罚中,第二项是食堂工作人员没有健康证,第三项是月明公司为其他单位提供供餐服务,而且提供的还是过期变质的产品。这说明,是月明公司缺乏诚信,严重违约。对此,月明公司承认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但称在去年10月他们被罚款后,曾多次去卫生部门办理,但卫生部门答复是,他们不是办理的主体,必须由天地公司办理,但月明公司并未当庭提供证据。

      法院审查了相关证据后,宣布休庭,将择日再行审理。庭审结束后,记者以餐饮企业负责人的身份来到溧水县行政服务中心,询问承包食堂时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事宜。窗口接待人员称,正常的情况下是按照合同约定,双方约定由谁办就谁来办。但在过程中,对的主体并无严格要求,只要手续齐全,发包方承包方都可以前往办理。(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这起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件,撇开双方的争论不说,有一个事实是确定无疑的:即从2011年5月18日合同签订后,一直到2011年10月月明公司被卫生局罚款,长达5个月的时间里,公司的食堂事实上长期处在无证经营状态。在这种无证经营的状态下,月明公司的工作人员不但没有健康证,并且还超越经营场所的限制,为外单位提供供餐服务,甚至提供的还是过期变质的食品。试想,如果卫生局未曾发现问题并上门处罚,这种状态要持续到何时?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最终倒霉的,还是那些吃食堂的无辜工人,而这两家公司恐怕也要付出更为高昂的代价。

      事情发生后,天地公司和月明公司选择对簿公堂,走法律途径来解决双方争议,这无疑是正确的,应该鼓励的。但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这两家公司也应该考虑到还有更大的、更值得重视的权益要保护——就餐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对于食品安全,无论怎么重视都不过分,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道义责任。(通讯员溧法记者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