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通知》(教财〔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通知》(教财〔2022〕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省级、县级计划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安排的,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五条国家计划地区营养改善计划补助依照国家现行规定的基础标准5元/人·天,根据受益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级、县级计划地区补助资金分别由省级、县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在省级、县级财政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后,给予生均4元/人·天定额奖补。
第六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相关材料和数据,以全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信息系统平台数据为基础,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地补助经费预算金额。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合理的安排并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有条件的地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可适当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各地应根据相关要求,按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不留硬缺口。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民办学校,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和食堂工勤人员工资由学校自付,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供餐食材成本开支。食堂建设、维修、设施设备添置等经费应统筹县级财力以及中央、省级相关资金予以保障,严禁超标准豪华建设,严禁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对于因学生流动或实际在校天数减少等导致中央补助资金出现的结余结转,应继续用于营养改善计划,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可以通过拨到财政代管专户、预算单位实拨账户等方式,以拨代支。
第九条市(州)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本市(州,含所辖区县)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最重要的包含: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结余结转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规划,最重要的包含当年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预算级次及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对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分配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对于省级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分配下达,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资金分期下达预算;每年12月20日前,提前下达市县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并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及时下达。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和非营养改善计划校学生伙食、弥补学校公用经费和开支聘用人员费用等方面,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各样的形式的克扣、侵占、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各地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明确实行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单位)供餐。学校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的地区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在满足必需的送餐条件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邻近学校食堂为依托,实行食堂配餐,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
(一)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由学校根据每周带量食谱负责采购食品食材,按月核算,支出资金按月报账。
(二)学校实行购买供餐服务的,由学校或相关单位依据采购合同及其履行情况,按月核算,支出资金按月报账。不得向被委托方或供货商(企业)转嫁就餐建设、修缮等方面费用。
(三)学校实行个人或家庭或就近学校托餐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与托餐个人或家庭或学校签订供餐协议,按照协议及履约情况,按月核算,支出资金按月报账,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服务性收费管理。
(四)计划校个别学生因学生身体或家长强烈要求等原因,不能在校就餐,应该由学生申请、家长签字、班主任签字,学校批准,报当地教育局备案后,不纳入营养改善计划享受学生,家长申请时间以整月或整期为限。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
(二)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各实施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兼)职财会人员配备存在困难的小规模学校(教学点)可在乡镇中心校建账,分账核算。
(三)学校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取的伙食费和陪餐费收入、捐赠等用于学生伙食的另外的收入。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四)学校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力成本等。食堂成本核算应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须的各项料、工、费为基本内容,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列入食堂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不得将资金转入财务专员和其他人员个人账户。
(五)学校未单独开设教职工食堂,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补助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单独开设教职工食堂的学校,其食材成本、人员工资等经营成本应单独建账核算。
(六)实行营养改善计划“5+X”供餐模式的学校,收取的学生伙食费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成本开支,不允许列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不允许强制捆绑收费。学校食堂收取师生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食堂零星购买食材或物品的白条,应该按月或学期汇总由学校向税务部门开具税票,白条为附件一并作为支出凭据。学校原则上供应完整的午餐(热食),不得自行改为早餐或晚餐;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七)学校食堂实施月度结算,食堂的月度结余款要结转次月,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学年结束当月,财政补助资金应当结转次学年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家长缴纳的费用结余应据实清退给学生家长。
第十四条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法规和财政部有关法律法规。各地应根据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真实的情况,科学确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项目内容;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并制定完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第十五条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建立完整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以学生营养改善为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县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由县级有关部门负责,至少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按采购项目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开,也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别的媒体同步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第十七条合理确定采购人和采购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采购人和采购方式。对于采购项目金额达到本地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依法采用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来进行采购,不允许中间商转包,不得虚列采购成本。
(一)完善大宗食材统一采购制度。各实施学校食堂的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不允许分校、分乡镇分散采购。鼓励探索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供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禽畜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采购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脱水蔬菜等深加工食品。
(二)规范原辅材料采购。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比照政府采购的相关采购方式,可由县级有关部门或学校作为采购人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各个地区对多频次、小额零星的原辅材料比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经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可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并完善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供餐企业(单位)由县级有关部门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名单,应向社会公告。
(一)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应科学制定评审规则,细化编制评分指标,全方面覆盖营养改善计划采购的核心内容。提供劳务服务方与食品原辅材料供货方不得为同一主体或相关利益人。
(二)鼓励各个地区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食材。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的采购标的单价,不得高于学校所在地同期市场公允价格。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的价格监测。对于采购价格明显偏高的,要深入查找原因,并责令整改。
(三)对于非竞争性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管理。大力推行原材料面向生产环节的统一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努力实现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的目标。
(四)各地要防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存在空档期,造成营养餐断供,影响学生权益。
(一)对于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事项。如供应商违反合同相关规定,采购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合同。财政部门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对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二)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学校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合同内容应至少包括采购品目、数量质量、价格机制、服务时间、风险条款和其他保证食品安全事项等。学校应规范结算制度,及时与供应商结算货款。采购员与供应商之间原则上不可以发生现金交易。
(一)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各地应结合实际,指导采购人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学校应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应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一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对于大宗食材等应严格落实复秤工作机制并如实记录。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违采购法律和法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级财政部门。
(二)完善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查验、索取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三)加强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应严格执行采购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整保存各项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一条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各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确保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会同教育部门及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理补助资金支付,会同教育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教育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申报、编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本地和学校编制补助资金预算和合理的用款计划。做好全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信息系统平台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各计划学校及时、准确填报受益学生、补助标准、就餐天数、供餐情况等信息,加强受益学生数据信息的审核,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对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定带量食谱并予以公示。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内部审计,指导计划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强化内部监管。
(二)依法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健全食堂(伙房)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库存盘点等管理制度,完善领用出入库记录,加强食堂(伙房)会计核算。
(四)规范支付管理,学校支付农产品食材费用时,应将食品安全合格证、保质期证等作为付款依据。
(五)严格供餐管理,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脱水蔬菜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
(六)严格食堂就餐管理,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餐费自理),完善学校教师、临聘人员等员工食堂就餐收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方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财会监督范围,强化财审联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充分的发挥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作用,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管。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时进行督导。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地教育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
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力度,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侵占、克扣补助资金等行为。在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和法规的,按照《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就餐人数、天数,或地方试点县补助标准未达国家基础标准,多获得中央资金的;
(二)违规扩大营养改善计划范围,将非营养改善计划范围的学生纳入营养改善计划,或偏远教学点学生应享受未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
(四)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
(五)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七)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含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学校食堂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支出的;
(九)采购伪劣食材,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脱水蔬菜等深加工食品的;长期供应单一品种食品的;
(十一)具备食堂供餐条件未按要求提供午餐(热食),采用课间加餐模式提供营养餐,提供饼干、蛋糕等冷餐的;
(十二)强制将早餐、牛奶款等与营养餐捆绑收费,导致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法享受热食午餐的;
(十三)学校财务账务不规范,食材用现金支付、白条报账,未按要求实行专账核算的;
第二十七条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