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文带你看懂2020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价格与支付条款
合同价格与支付是接受合同标的物一方向相对方承担的最为主要的合同义务,也是接受价款一方最为关注的合同条款内容,关系到合同权利的实现时间和实现可期待性。
虽然从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条款的内容看来,该条款内容应属于财务或者商务部门在商务谈判中应当据理力争的核心条款,但在条文具体表达方式和文本规范上,法务的法律合规性审查和条文表达规范性审查也异常重要。
换而言之,即使工程总承包方商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使尽浑身解数谈妥了对己方十分有利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条款,但如果条款设计不规范,存有漏洞,在出现争议时存在理解上的歧义,或者部分关键性字段缺失,则会使前期的努力前功尽弃。
2020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价格与支付条款上有哪些重、亮点条款,示范文本的使用者们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又该注意些什么要点?本文将在全面细致的梳理示范文本合同价格与支付条款的基础上,为合同各方提供真切的使用者指引。
2020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2020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囊括了合同价格形式、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付款计划表、竣工结算、质量保证金和最终结清七款,下面就将对这一部分的中的重点条款做一个介绍:
1. 2020版示范文本明确原则上应当为固定总价合同,但并不排除各方在对合同价格形式进行约定时采用其他价格形式
2020版示范文本14.1.1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同时在14.1.3又指出,“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综上,“固定总价”是工程总承包模式合同价格的原则性约定。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受制于发包阶段和设计深度的影响,在项目发包、合同签订的阶段,也会出现一些施工部位过于复杂,工程量难以估算,或者一些零星工程无法完全套用固定总价,这样一个时间段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可以对这些部分工程的价格形式作零星约定,如采用单价合同。
2. 2020版示范文本明确预付款采取扣回方式为等比例扣回,发包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就预付款提供预付款担保
工程预付款是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工程项目施工所需的材料和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的价款。工程总承包中预付款的应用场景范围不仅包括实施阶段的各类准备活动还涵盖了设计阶段的各类工程准备活动,明确预付款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工程预付款的担保。其最大的目的是保证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将预付款用于工程建设,以保证发包人在规定期限内能够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全部预付款。
2020版示范文本在预付款这一款中设置了两项,即预付款的支付和预付款的担保,相较于其他版本的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在数量上有所精简,但是在内容上基本全方面覆盖了预付款的支付时间、适合使用的范围、扣回方式、逾期支付责任和预算款担保提供的时间、保函形式和担保期限。这里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2020版示范文本中预付款的扣回形式为在进度款中同比例扣回。
3. 2020版示范文本中率先将人工费的申请和支付单独列出来,并在违约付款责任中引入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逾期加重条款
2020版示范文本中特地将人工费的申请抽离出来,并单独对其支付周期、审批和付款时限做了明确约定。对于除人工费之外的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示范文本明确了进度款申请单的提出时间、内容和范围。这也在合同文本层面就率先直接响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二十四号)中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联的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此外,还在进度款支付中加入了延期付款的责任,引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及逾期加重条款,即“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4. 2020版示范文本对竣工结算时限、程序和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专门规定了扫尾工作清单的相关内容
在竣工结算申请和审核层面,对结算的主体、流程和付款等做出了明确的约定。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在竣工结算条款中引入了扫尾工作清单条款,对扫尾工作清单的编制、费用取得和缺陷责任期的处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就扫尾工作清单而言,在协商确定扫尾工作清单时,应当明确清单所包含的内容并不会影响项目的正常使用,即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工作内容都是零星的、辅助性的工程或工作,不会对整个项目的使用产生影响做出评估。同时,发包人在决定启用扫尾工作清单时,自身首先要对扫尾工作对项目移交使用、工期、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影响,保证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避免其可能招致的合同履行纠纷。
5. 2020版示范文本明确了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提供,并给出了质量保证金的三种形式和最高累计限额
质量保证金本身的实质是是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其对应的一个重要期间就是缺陷责任期。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若协商一致采用质量保证金的,需要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但发包人也应注意到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前,不能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质量保证金的只是一种担保形式,它既能够最终靠采用保函的方式,也能够最终靠预留相应比例工程款的方式开展。本项明确约定,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无另外的约定的,则质量保证金的提交方式默示为采用保函形式,而且承包人需要在竣工验收合格的七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在这一过程中,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
6.2020版示范文本结合工程总承包的特点引入了最终结清条款,并在合同中对最终结清的申请和支付做出了明确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满之后,需要对工程款项进进行最终结清的清算,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款项都有必要进行最终的结清,尤其是关于质量保证金问题,以及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因维修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增减费用的承担。
2020版示范文本,明确了发包人审批最终结清申请单和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同时对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审批的后果,以及对最终结清证书颁发后发包人款项支付的时间和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最后还对承包人对最终结清证书异议的处理予以约定。
上文对2020版示范文本第14条中的重点条款进行了解析,作者觉得,2020版示范文本关于合同价格与支付的下列内容,应引起合同使用人的关注,各方能够准确的通过项目的详细情况,协商条款的具体约定和适用问题。
基于国际惯例,目前国家推行的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采固定总价的价格形式,但应关注:①项目是不是具备适用固定总价的条件,如项目有关的建设规模、标准尚不明确,或者包含大量地下工程无法确定价款的,可能不具备固定总价的条件;②项目是否属于政府审计范围内,且是否在合同中约定结算以政府审计为准,如发包人有此类要求且有关条款不可协商的,应当注意约定仅就变更部分的价款依据政府审计调整,固定总价部分不予调整。并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将总包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价依据作为审计的依据。
与此同时,鉴于工程总承包项下的设计、采购、施工分别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视为兼营从高适用税率,应在合同中对于设计、采购、施工的委托范围和造价、税率、支付等条件分别约定,依法合理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税务负担。
2.预付款及预付款担保并非强制条款,各方应当在合同中对预付款支付时间、金额、扣回方式及预付款提供做明确的约定
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注意需要在专用条款中就预付款支付的以下事项做进一步明确:发包人是否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比例或者金额,预付款的支付时间。预付款是否抵扣以及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约定的是采用百分比扣回的方式但并不妨碍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他扣回方式。
此外,预付款和预付款担保并非强制性条款,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预付款担保的形式、期限要予以约定。并且承包人应当确保预付款担保在预付款全部扣回前一直持续有效。
此外,在现有的裁判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也精确指出,工程预付款具有预借性质,而非工程款的预先支付。预付款保函不仅担保预付款用于工程建设,也担保预付款的偿还。工程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毕,即使已经被全部或大多数都用在所属工程,在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发生时,受益人仍然有权索兑预付款保函。
时效性原则:承包人必须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提交进度款申请给工程师审核。准确性原则:承包人一定要按照工程实际进度和实际完成量申请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并提交资金计划,同时工程师应认真审核。表格统一原则:工程款申报需按照发包人制定的表格填写和申报,如承建商上报表格错误,自行承担工程款拖延支付的责任。完整性原则:工程款申报的手续需齐全,一份完整的进度款申报报告包括:申请报告、封面、编制说明、预算清单、形象进度、变更签证申报汇总表、变更签证单。
值得注意的是,专用条款中没有特别明确进度款审批的逾期默示条款,这里需要提醒承包人,仅通用条款中约定逾期默示并不足以在出现付款纠纷诉诸法院时,让法院支持按照通用条款约定界定审批逾期失权,仍需要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明确。
4.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结算申请时应当保证相应材料的完整性,注意逾期默示条款的设置
承包人在申请竣工结算、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时,应当确保申请单及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承包人需要充分认识到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对整个审批工作和己方权益的影响,认真做好项目台账的管理工作,在规定时间、规定范围内完整的提交竣工结算资料。这里资料清单及内容尤其要明确、具体约定,以免双方在结算资料的提交上存在分歧。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已有的裁判观点,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发包人才负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实的义务。若因为承包人递交材料结算材料不完整而且引起的发包人审核进度滞后,发包人无需承担对应的逾期审批责任
此外,如果仅在通用条款规定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对承包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即视为认可,但专用条款没有予以确认的,该竣工结算申请单仍有不能作为付款依据的风险。因此,如果可能,建议在专用条款中对于逾期默示的条款做进一步约定。
无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何种形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累计金额都不能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竣工验收前,质量保证金与履约担保不能同时适用,但是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及时向承包人主张质量保证金,避免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法主张。
在约定采用预留相应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时应注意避开和履约担保出现冲突;进一步厘清本项下约定的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时还需要支付利息,避免在利息返还时的错误。
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应当及时编制最终结清申请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全面、完整和真实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如果涉及到缺陷责任期内索赔的,应当在最终结清申请单中明确。承包人在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时,也应及时对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全面、完整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检查,假如发现问题,应立即要求承包人予以修正和补充。
此外,最终结清证书颁发后,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支付,双方能结合项目真实的情况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对于支付时间和逾期支付的不利后果作出调整和细化。
毕业于,法学学士。专注于基础设施、PPP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