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甲方员工食堂的事宜,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以下协议,以昭信守:
合约期满未定新约时,视为不再续约。如要续约的需一方在合同期满前 天向另一方提出续约申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四)付款方式: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付款:(1)现金;(2)转账;(3)支票。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五)乙方应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前述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六)乙方于协议签订当日缴纳人民币 元整,作为食堂承包保证金。员工因食物不洁等原因所引起之腹泻、中毒等原因,由乙方责任至使甲方员工受到伤害时可先行由该保证金支付,该保证金由甲方财务处负责保管;协议期满乙方如无债务或履行协议之事宜时,甲方于乙方退厂起算 日内无息返还。
(七)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如欲解约停办,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并经甲方同意。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自行解约停办,甲方可没收其保证金,乙方不得异议。
(五)甲方员工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进行评价、建议、投诉等,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投诉意见时应及时给予处理。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原材质量、营养搭配、服务质量及卫生状况做监督,并要求乙方立即改善;并视情形由甲方出具书面整改通知。
(一)食堂工作人员于开始步入食堂前,须在正规卫生部门取得饮食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如没有该证书,乙方不得雇用。乙方所雇用之员工每年须体检 次,并将结果交甲方管理处负责人查验。凡乙方新雇用人员时应立即通知甲方,新进人员应缴纳上述合格之健康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甲方管理处留存。
(二)乙方须负责各工作人员之品德、行为与安全管理。乙方应造具员工名册,详实登记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并须排列员工职务分配表,送交甲方办公室。
(三)乙方工作人员休息时,不得在厨房内躺卧。厨房、餐厅、库房内不得摆放个人物品。
(四)乙方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居住在餐厅或者厨房内,亦不得在食堂内晾晒衣服、鞋袜等。
(五)乙方工作人员严禁与甲方员工发生争吵或斗殴事件,若有争执,应立即报请甲方管理处处理。
(六)乙方工作人员,如有服务态度不佳者,经甲方提出事证,乙方应即督导发送或予以撤换。
(八)乙方不得擅自将经营权转让,或委托别人经营;甲方因而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负责相应赔偿。
(九)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及方式,擅自变更食堂的营业范围和业务,如有违反,甲方即终止与乙方之合作协议。
(十)在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须依照本协议之规定为员工提供饮食,不得以任何名义及方式降低伙食质量。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之合作协议。
(十一)乙方须在每周 向甲方提供下周菜单,甲方有权对下一周的菜单进行审核作修改,并在周四前审核完毕,并回传至食堂承包商,食堂承包商应严格按照菜单操作,特殊原因必须变更菜色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十二)乙方为甲方提供米、面、油及其他肉类的品质检验报告,并由甲方进行抽检。
(十四)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必须具体改善伙食状况,经过两次以上要求整改仍不符合甲方要求时,甲方可以不经一个月的预告而随时终止本协议,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必须善尽保管与维护之责。设备紧急故障由甲方协助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人为操作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
(三)乙方应做好防火、防滑、防盗措施。若由乙方过失造成甲方员工事故损失,乙方应负全责。
(四)乙方如需对食堂内的设施进行变更或移动时,先提出书面申请计划,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得变更和移动食堂内所有的设施,以维护安全。
(五)乙方增添之设备或装潢,应于终止合约后 日内在甲方监督下自行搬离。未在规定时间内搬离,甲方不负保管之责即可全权处理。而因此所发生的拆运等费用则由乙方支付。
(一)乙方负责食堂餐厅整体建筑的清洁卫生,包括餐厅的餐桌、餐椅、地面、门窗、天花板、厨房间的所有设施等,保证无污渍杂物。
(二)乙方每日应对甲方员工就餐后的餐盘、碗筷等进行:清洁残留食物、清洗油污、漂洗、消毒四道工序,保证餐具的清洁和卫生。
(三)乙方必须办理意外财产险及火险,保障甲方全体员工的安全。在甲方员工遭受因食物不洁等原因所引起之腹泻、中毒或因地面湿滑、火灾、爆炸等原因引发的伤害及所需医药费,全权由乙方负责。
(四)食堂一定要做好留样工作,设立专门的留样柜,每餐留样并贴上日期标示,且至少保留三天。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乙方无法按本协议完成食堂承包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协议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 %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能够得到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有关规定法律费用。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没办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别的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别的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别的文件的权利。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