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得悉,2023年3月9日,北京市房山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业食物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5期)。
据通报,近期,北京市房山区商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展开餐饮业食物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9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办,查办状况如下:
当事人未获得答应从事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物出产经营管理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北京市小规模食物出产经营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给予罚款0.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加工、制造食物的工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物出产经营管理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则,根据《北京市小规模食物出产经营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则,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当即改正。
当事人盛放直接进口食物的容器用后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物出产经营管理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则,根据《北京市小规模食物出产经营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则,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当即改正。
当事人从业人员健康证超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给予正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熟未分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则,给予正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出产经营条件产生显着的改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则,给予正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从未按规则施行出产经营进程操控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给予正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答应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给予正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运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给予正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