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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运考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 郭运考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郭运考,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号,身份证号码:130*************11,联系电线。
,本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限期内仍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2年1月14日,经批准后立案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检查和询问调查,调取了书证,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1年8月份至2022年1月14日,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上》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自2021年8月份以来,投资20000元,在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据当事人陈述,截止2022年1月14日,当事人销售额3100元。
,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馆市监责改通〔2022〕26005号,责令其于2022年1月13日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2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做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2022年1月5日在当事人经营的餐饮服务场所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 《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馆市监责改通〔2022〕26005号1份,2022年1月14日在当事人经营的餐饮服务场所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在限期内改正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当事人笔录1份,当事人出具的陈述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时间、获利情况等相关情况。
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馆市监罚告〔2022〕26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也未作其他表示,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一)申请书;(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合乎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一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16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罚款”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张家口银行馆陶县支行(账户:馆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