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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广西南宁金鼎轩餐饮办理有限公司撤消营业执照行政处分决议书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期,南宁市商场监督办理局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南市监处分〔2021〕1069号)。处分书全文如下。
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起至2019年度间,因无正当理由超越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等原因,导致上述企业未能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则,在法定期限内均未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向商场监督办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报。2021年1月至2月期间,本局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在企业挂号主管机关挂号的居处(运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对,发现当事人不在挂号注册的居处(运营场所)展开运营活动;本局又经过邮政公司向当事人在企业挂号主管机关挂号的居处(运营场所)邮递《问询告诉书》和《企业核对表》,《问询告诉书》和《企业核对表》被原封退回,且上述单位在行政查询程序中未按要求向执法人员供给依法应当供给的企业尚有运营活动的有用依据;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来函承认当事人的交税状况状况为“非正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依据证明:当事人居处的实地核对表、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出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长时间歇业未运营企业交税状况的函》、当事人电脑查询单、南宁市商场监督办理局政府门户网站上对涉案企业的发布告诉公告的网络截图等。
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选用邮递和公告方法)南宁市商场监督办理局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说、申辩或要求举办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企业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能够由公司挂号机关撤消营业执照。”规则的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企业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越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能够由公司挂号机关撤消营业执照。”的规则,决议撤消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