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咱们公司把职工食堂承揽给了个人运营,个人承揽食堂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运营,两边约好,食堂每年应向企业交纳10万元承揽费,别的的费用由承揽人自己担负。请问,企业收到的10万元承揽费是否应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把自己的食堂承揽出去,但未以承揽人的的名义对外运营,食堂的运营仍为企业(发包方)在运营。食堂的收入即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核算交纳公司所得税。增值税上,食堂尽管未对企业外的人员敞开,但已从事盈余为意图的运营活动。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则,上述行为应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交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贵企业尽管把食堂承揽出去,但承揽人未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运营。所以,贵公司应以食堂获得的悉数收入核算交纳公司所得税与增值税。(解说 恒企教育 供稿 甘建霞 修改 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