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逐步加强我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提高师生膳食水平,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学生营养餐指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后勤〔2021〕5号)和《武汉市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关于规范学校食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察觉缺陷,及时反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师生膳食水平,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学生营养餐指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逐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后勤〔2021〕5号)和《武汉市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规范和指导东湖高新区所属公办学校及幼儿园。东湖高新区范围内社会办学食堂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学校食堂确需委托经营的,由学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合乎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学校应与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经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合同到期后要重新组织招投标。
(三)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能采用包括中央厨房在内的校外配餐模式,学校应根据学生用餐实际的需求,充分听取家长意见,由家长委员会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中,择优选择供餐单位,合理确定供餐周期。学校组织召开家长委员会要有详实记录。学校要充分的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轮换机制。校外供餐单位确定后,受家长委员会委托,可由学校与校外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供餐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校外供餐单位的服务标准、取得资质情况、食材标准、缴费方式、服务期限、供餐场所、发生食物中毒或食品出现异物解决的方法、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供餐合同签订后,学校要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局备案。实行校外配餐的学校,应为供餐单位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等,不得收取费用。严禁学校教职工以“劳务费”等名义从供餐单位领补助或拿回扣。
(一)采取自营方式供餐的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食堂以学校为主体进行食堂物资采购,具体采购方式可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学校,米面油、肉蛋奶等食堂大宗物资要实行公开对外招标、定点集中采购;不具备条件的能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其他方式来进行采购。大宗物资以外的其他物资采购,可根据真实的情况,采取公开对外招标或其他政府采购方式来进行。偏远学校,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实行定点采购,学校内部要有相应采购小组、遴选机制和决策程序。中标客户服务期限依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并根据学校真实的情况签订合同,合同每年签订一次。与企业签订有供货合同且未到期的学校可待合同到期后组织实施。实行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将委托经营方的食堂物资招标方案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做集体审核,并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对招投标结果监督执行。
(二)加强食堂物资采购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不得以自制票据或随货同行单等白条入账。供货发票要详细注明购货日期、品种、数量、价格等基础信息。发票未明确的,需附供货单位盖章的能提供上述信息的货物清单,否则不能作为入账凭证。落实食堂物资采购信息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师生监督。建立完整食堂物资采购价格动态调整和日常监督管理机制以及供货商评议制度。加强食堂库存物资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做到物、据、账、表相符。
(三)食材配送服务企业退出机制。凡具有以下情形配送单位,学校应立即终止其配送合同: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生产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拒绝接受职能部门督查,在一个服务周期内食堂食材快检抽查连续二次不合格的,在日常巡查督查过程中因同类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三次以上的。
5.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所供应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6.出现降低供货质量标准,擅自更换履约人等其他违反法律和法规或合同约定行为的。
7.不按学校要求提供食材,供货期间存在克扣、减量、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更换采购约定的品牌、型号、规格的;供货时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或不按约定时间、地点送货,情节较为严重且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一)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在银行开设食堂账户,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入成本进行明细核算。按照内控管理要求,合理配备食堂会计、出纳、物资保管等人员。学校不得将与学校食堂无关的费用在食堂中列支,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津补贴、安保人员工资、公用经费支出等。不得擅自转移、挪用食堂收入或者私设“小金库”。不得将食堂房屋维修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构成资本性支出的设备维修、在食堂工作的在编人员工资等列入食堂成本支出。教职工包括食堂从业人员在食堂就餐或者陪餐必须据实缴纳伙食费。学校接待用餐严格按照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不得列入学生用餐成本。
(二)坚持公益性、非营利原则。学校食堂按月进行收支核算,做到收支基本平衡。食堂饭菜价格以实际成本为依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必须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生就餐坚持自愿原则,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在校就餐。食堂收支盈余部分以及预收伙食费结余部分每学期末结算后必须据实清退给学生,不得挪作他用。
(三)加强对委托经营食堂日常监管。学校依据食堂成本和饭菜价格,合理确定学校食堂经营方利润率,并在签订的经营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年利润率不允许超出5%。学校不得向经营方收取或变相收取租金、固定资产折旧费、承包费、管理费等费用,食堂房屋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购置费用不得让经营方承担,变相增加学生负担。
(四)每年对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做专项审计或专项检查,重点监控成本、财务管理和盈利等情况。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食堂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完善的食堂安全岗位责任制,全面落实“二十条底线”要求。
(二)建立完整并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晨检、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与维修保养、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日常检查、投诉受理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按要求配备专(兼)职食堂安全管理人员,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一)学校食堂由学校组织领导,落实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学校成立学校食堂膳食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本校食堂的各项工作的监督。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师生满意度测评,对满意度低于80%的要限期整改到位。
(二)校(园)长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
(三)实行陪餐制度,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制定陪餐计划。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做监督,做好陪餐记录。对陪餐中发现的或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四)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建立完善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例行检查等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检查频次等。学校对家长委员会代表检查时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风险隐患,条件具备的,立行立改;条件不具备的,作出合理解释,抓紧制定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
(五)将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应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学校也可配备营养专业技术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六)加强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与相关设备日常维护和平台内数据管理工作;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管理效能,时实掌控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及时有效地发现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责任到人。